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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基因農產品:爭端及各方觀點

2012-05-04 10:48:55  作者:SystemMaster
導讀:
自從1971年第一個遺傳修改生物研究成功以后,生物技術研究迅速發(fā)展,各國政府和一些企業(yè)加大了農業(yè)生物技術的投資。1985年,陳章良在《歐洲分子生物學報》上發(fā)表了論文《利用植物基因工程新技術,將大豆儲藏蛋白基因轉移到煙草和矮牽牛上,并獲得高水平的表達》,在世界上首批實現(xiàn)了不同物種之間的基因轉移,并且成功得到了高效率的表達。1986年在美國伊利諾斯州,美國著名的轉基因植物學家畢齊領導的小組成功地培育出了世界上第一批轉基因抗病毒西紅柿。90年代以后,以基因技術為代表的生物技術已經(jīng)在工業(yè)、農業(yè)、醫(yī)藥、食品得到了巨大的發(fā)展。特別是在農業(yè)生物技術的開發(fā)與應用方面,抗除草劑、抗蟲、抗病等抗性轉基因作物在美國、加拿大、阿根廷等國際進行了大規(guī)模的商業(yè)化種植。
轉基因作物又稱轉基因改制作物,是指運用基因技術,克服傳統(tǒng)嫁接及雜交技術的不確定性,通過定向進化方式培養(yǎng)而成的農作物。即將一種或幾種植物、動物乃至人類的基因植入某一種農作物(亦可擴展到牲畜),使基因組合,從而增強其抗病蟲害、抗雜草等優(yōu)良品質。轉基因技術可根據(jù)人們的需要,賦予農作物新的特性。例如轉基因玉米可以有效抵御螟蟲, 轉基因土豆可以抗土豆科洛拉茨基蟲病等。
一個品種的基因加入另一種基因,特別是不同物種之間的基因轉移會使該品種的特性發(fā)生變化,具備原品種所不具備的因子。利用這種辦法,人們可以對生物的特性進行“過濾”,保留人們希望獲得的特性。利用基因工程技術的轉基因手段,可以將新品種培育的時間大大縮短。傳統(tǒng)的育種方法,需要七、八年時間才能培育一個新的品種和一種全新的農作物品種,而轉基因技術可以將時間縮短一半以上。
隨著世界人口數(shù)目不斷上升、資源利用潛力趨近極限,農業(yè)在為人類提供足夠的食物方面正面臨著越來越大的壓力。伴隨著農業(yè)的發(fā)展,農藥和除草劑的施用量不斷擴大,一方面對自然環(huán)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壞,另一方面使生物的抗藥性不斷增強,同時導致了生物的變異。利用生物技術,人們可以將帶有抗病抗蟲、抗雜草的基因片斷植入農作物,從而使農作物獲得抗性,例如耐受除草劑的大豆、BT防蟲玉米等。這種轉基因作物的推廣種植,可減少農藥和除草劑的用量,在降低農業(yè)生產對環(huán)境的污染程度的同時,還可以降低農業(yè)生產的成本。此外,一種作物的基因改良后,有可能更容易適應環(huán)境,更有效抵御各種災害的襲擊,并使產量更高。
特別是有些轉基因作物具有醫(yī)藥特性。例如,一種轉基因煙草其某些組織結構可以產生血色素。在這些轉基因生物中,特別有用來制造胰島素、生長激素或疫苗的復合微生物。
一、轉基因作物生產和貿易的主要爭端及各方觀點
雖然轉基因作物表現(xiàn)出了相當優(yōu)良的生物特性及商業(yè)價值,但是從轉基因作物誕生之日起,有關轉基因作物的爭論就從來沒有停止過。特別是隨著轉基因作物的種植面積的不斷擴大,國際貿易量的不斷增加,以及近幾年發(fā)生在歐洲的食物災難,使得人們對于轉基因產品更顯敏感,爭論和分歧也日漸擴大。究其爭論焦點,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轉基因作物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潛在影響
抗病毒的轉基因作物在殺滅目標害蟲和病毒的同時,也會威脅環(huán)境中其他生物生存。同時,這一危害還可以通過生物鏈的方式,對其他生物構成影響。例如,喂食轉基因玉米的益蟲棉草鈴死亡率高達62%,成蟲時間慢三天;喂食轉基因馬鈴薯蚜蟲,天敵瓢蟲死亡時間提前,生殖率降低38%,不能孵化率提高3倍。同時,對于異花授粉的作物,轉移因作物與非轉基因作物之間可能通過花粉轉移,使整個物種發(fā)生變異。例如,抗病毒植物與其它植物雜交后,在一定條件下會增強雜草化趨勢。一種油菜在英國種植后不僅變成野生雜草,而且成為花粉氣喘過敏癥的過敏源。轉基因水稻與近源的野生水稻種在一個區(qū)域時,野生稻可能變成惡性雜草。
〈二〉對人類及動物的健康造成的威脅
轉基因作物作為人類及動物的食品,有可能通過降低人類及動物的免疫力,對人類及動物的健康及生存構成威脅。1998年8月,英國普姿泰教授的試驗表明,喂食轉基因土豆的試驗鼠器官生長異常,體重和器官重量減輕,免疫系統(tǒng)遭到破壞。這一試驗結果直接導致了英國關于轉基因作物安全性的爭論。查爾斯王子在《每日郵報》報端發(fā)表一篇評論文章,對轉基因食品的必要性和安全性提出質疑,引發(fā)了王室與政府之間的爭吵。
〈三〉政治經(jīng)濟利益帶來的分歧
從歷史上看,由于農業(yè)作為一個比較特殊的行業(yè),有關農業(yè)產品貿易的爭端從來就沒有停止過,在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中,農業(yè)問題始終是一個爭論的焦點。而轉基因作物將通過改變生產成本,改變產品特性,直接影響農產品國際貿易的格局。各國都從本國利益出發(fā),愿意發(fā)展適合本國國情的農業(yè)和食品業(yè)。引進轉基因作物將會給某些國家的農業(yè)生產帶來巨大沖擊。特別是轉基因技術有可能通過所謂的專利技術被跨國公司所壟斷,以致對經(jīng)濟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歐洲一些國家對引進轉基因作物十分謹慎,利用各種手段,限制、減少轉基因作物的進口,保護本國的農業(yè)生產及農民的利益。1998年歐洲一些國家拒絕進口美國的轉基因玉米,使美國減少玉米出口2億美元。同年加拿大的菜子油對歐洲出口也因同樣原因減少3000萬美元。
轉基因作物之所以會產生如此大的爭端與分歧,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有關轉基因的各種爭論目前還很難用明確有效的實驗手段加以證明。現(xiàn)存的種種試驗及其結果,在實驗方法和實驗技術上還不能被廣泛認同,由此導致各種爭論無法達成共識。針對這一問題,世界農產品貿易主要參與國之間對轉基因農產品的態(tài)度存在巨大差異,并形成形態(tài)各異的轉基因農產品的生產、貿易和消費政策:
OECD國家
OECD(經(jīng)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國家作為一個國家集團在早期對于轉基因作物的態(tài)度相對模糊,進入90年代中期以后其對轉基因農產品的態(tài)度和政策發(fā)生分野。
1993年OECD出版了“由現(xiàn)代生物技術產生的食品的安全性評估——概念與原則”,指出評價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的最現(xiàn)實的辦法是判斷它是否與傳統(tǒng)的食品具有實質同等性(Substantially Equivalent,SE)。“實質同等性”是指如果轉基因食品在組成、營養(yǎng)價值、擬議用途上沒有變化,那么可以認為它與相應的非轉基因食品是等同的。實質同等性基于的原則是:如果轉基因食品成分能夠與市場上現(xiàn)有的相應食品或食品成分進行比較并且具有實質同等性(同質性),便能將用于常規(guī)食品安全的各種方法用于轉基因食品。這一有關實質同等性的規(guī)定雖然簡單,但對于實質同等性的檢測與確定卻存在較大的問題。盡管英國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相信轉基因食品中新蛋白的過敏性能夠可靠地通過結構分析和測試加以測驗,但是挪威、丹麥以及很多消費團體和科學家卻認為實質等同性概念的科學性有待于證明。例如如果在基因飾變的過程中,發(fā)生偶然效應會產生新的毒素或過敏源,那么將無法得出“實質同等性”,必須對轉基因作物的特性進行全面的分析,才能得出有關轉基因產品是否有害的結論。
最近兩年,應消費者的要求,現(xiàn)代生物技術的管理問題受到了極大的關注,大量有關轉基因產品的新的標簽法(強制的或自愿的)大量出現(xiàn)。韓國、瑞士等已經(jīng)要求對轉基因產品加貼標簽。歐盟同時也同意對牛肉及牛肉產品加貼標簽,并將在2002年強制實施。如果進口的鮮肉和鮮蛋使用了國內不允許的生產方法,瑞士則要求對于進口的鮮肉和鮮蛋加貼標簽。
2000年2月28日—3月1日,OECD國家在愛丁堡召開了一次國際會議,專門討論了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問題。與會各方一致認為:無論是發(fā)展中國家還是發(fā)達國家,都確實從轉基因食品中獲益(價格的降低、因減少使用化學產品對環(huán)境的改善);與此同時,轉基因食品的風險也是現(xiàn)實存在的。目前消費者還沒有獲得足夠的有關轉基因食品的各種影響的足夠信息,加貼標簽有助于增強消費者的選擇。風險評估是有效的控制轉基因產品的風險的方法。與會各方一致同意在更廣泛的范圍內,吸納社會各方參與到有關轉基因問題的討論中。
但是,與會各方對以下問題也存在較大的分歧:
1、轉基因食品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以及對各方面(環(huán)境、貿易和社會經(jīng)濟)的影響是否已作為整體考慮;
2、基因改變對于植物的繁殖是持續(xù)的發(fā)展還是根本性的改變;
3、作為動物飼料之用的轉基因食品對于人體和動物健康的影響;
4、對于轉基因食品的風險和收益,是應當建立全球范圍的框架加以管理,還是各國獨立管理;
5、對于轉基因原料的追蹤能力發(fā)展到了何種程度。
歐盟國家
1997年英國發(fā)生的瘋牛病和1999年比利時的二惡英事件,使一些人對目前還沒有完全解開奧秘的科學產生一種說不清的恐懼感,把瘟疫、病毒、有毒化學物和基因混為一談。由于對轉基因作物的安全性產生懷疑,歐洲公眾一直對轉基因作物持一種懷疑、排斥心理。游行示威、破壞轉基因作物的試驗田、阻止轉基因產品進口事件時有發(fā)生。針對這一情況,歐盟于1997年2月14日通過了《新食品法》(Regulation No 258/97)。該法將“新食品”(包括轉基因食品)定義為不再等同于類似已上市食品的食品。第8條規(guī)定:如果基因工程飾變使得新食品或食品成分不再等同于已經(jīng)上市的食品,則應對該基因工程食品加貼特殊標簽。1997年11月,歐盟“食用品常設委員會”規(guī)定:應以食品中的GM—DNA測試為基礎來決定是否應加貼標簽,如果測試不到GM(Genetically Modified)—DNA,再測試GM—蛋白質。2000年4月11日,在其《官方公報》上發(fā)布的502000號法規(guī)對某些轉基因食品的標簽做出強制性規(guī)定的法規(guī)開始生效。歐盟國家運用《新食品法》,通過為消費者提供知情權方式,將是否接受轉基因食品的選擇權和決定權交給消費者。
邁阿密集團國家
邁阿密的成員國——美國、加拿大、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亞、和烏拉圭——不僅是農產品的主要出口國,而且是轉基因產品的主要種植國與輸出國。由于發(fā)展較早,美國、加拿大對轉基因食品采取一種較為寬容的政策,他們采取的是備案制。在經(jīng)過評價后,被視為安全的工程體和產品就不再受監(jiān)控了。如果說歐盟認為在無法對其安全性進行充分證明的,則應對其加以限制的話;那么,美、加等國則認為對于無法證明其有害的,則不應加以限制。邁阿密集團國家在轉基因技術方面的研究工作進行較早,而且做出了較大的投入。他們擔心如果對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限制過于嚴厲的話,會對其經(jīng)濟利益產生較大的損害。因此,該集團國家對于《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中規(guī)定要求在轉基因產品的裝卸、貯存、運輸、使用和市場銷售的全過程加以標記持反對態(tài)度,認為這會增加進口方公眾對于轉基因產品的恐懼心理,阻礙轉基因產品的銷售。
在美國國內,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不要求對轉基因產品加貼特殊標簽,除非對于GM成分高到可以檢測的水平,并且與現(xiàn)存的相應食品存在重大差異的轉基因食品才加貼標簽。而且只需說明產品性質的改變,不必注明該產品屬于轉基因產品。當前美國爭論的中心問題集中在美國政府的有關管理機構是否采取了足夠嚴格的措施以維持民眾的信任。為了緩解氣氛,聯(lián)邦農業(yè)部長要求對農業(yè)部的生物技術批準程序進行獨立的科學評審,以保證其嚴格性。
日本
日本對轉基因產品最初采取的態(tài)度與OECD國家相同,都以“實質同等性”為基礎。在1996年衛(wèi)生福利省(MHW)的食品衛(wèi)生調查委員會批準了第一個轉基因產品的進口之后,又相繼通過了包括玉米、大豆和油菜在內的20多種轉基因產品的進口,而且這些產品并沒有加貼標簽。日本是農產品的輸入國,特別是其糧食大部分依賴進口。隨著其轉基因產品的輸入量逐漸擴大,同時,隨著國際上對于轉基因產品的爭論不斷擴大,不斷有實驗證明轉基因產品的有害性,日本公眾對于轉基因食品的關注日益加強。針對這一情況,日本農林水產省(MAFF)與1998年8月宣布了關于對含有轉基因的食品的加貼標簽的初步計劃,包括應加貼標簽產品的類型,標簽的方法,以及測試GMOs(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成分的技術。具體表示規(guī)定為:
1、在原料的生產和流通實施分離管理的情況下,如使用轉基因原料,則必須標明“使用轉基因原料”;如使用非轉基因原料,則由廠家自主判斷是否加注“使用非轉基因原料”。
2、在原料的生產和流通未實施分離管理的情況下,由于非轉基因原料和轉基因原料可能存在混雜,廠家必須注明“原料未區(qū)分”。
一般發(fā)展中國家
發(fā)展中國家對于轉基因技術和產品的引進持一種比較矛盾的心理。由于廣大發(fā)展中國的生物技術發(fā)展相對落后,處理、防范生物技術安全的能力較低,因此這些國家對于轉基因產品及技術普遍表示擔憂,希望能夠通過有關的國際公約對轉基因產品的越境加以規(guī)范,以保障本國的生物安全。另一方面,廣大發(fā)展中國家普遍面臨的食物供給問題始終揮之不去,同時,其農藥、除草劑等農業(yè)生產所需的化學品又供應不足,因此對能夠保證產量、有抗蟲、抗病、抗雜草功能的轉基因作物又抱持一種比較歡迎的態(tài)度。
我國對生物工程的研究和開發(fā),是在保護人民健康和資源環(huán)境的基礎上進行的。1993年原國家科委發(f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1996年農業(yè)部又發(fā)布了《農業(yè)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農業(yè)部每年受理兩批基因工程體的安全評價,目前已受理了193項,批準進入商業(yè)化生產的僅有6項。
二、《生物安全性公約》及對轉基因產品貿易的影響
由于世界各國對于轉基因產品的爭論較大,一方面轉基因產品不斷擴大的種植面積與貿易量對人體安全、生物安全和環(huán)境構成了較大的威脅;另一方面,各國對轉基因產品的規(guī)定不盡相同,這對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也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對于轉基因作物和食品的安全性,有必要制定一整套國際標準和相關規(guī)則。
(一)《生物安全性公約》主要內容
在經(jīng)過了6次特設工作組會議、一次非正式磋商會議和一次締約國特別會議之后,有關各國與2000年1月28日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召開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特別會議續(xù)會上通過了《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因締約國大會第一次特別會議在哥倫比亞卡塔赫納召開而得名)。同年5月15至26日,64個國家以及歐盟簽署了該議定書。從2000年6月5日至2001年6月4日,該議定書在紐約聯(lián)合國總部供各國簽署。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是一份有關保護生物多樣性和人體健康而控制、管理生物技術改性活生物體(Living Modified Organisms, 縮寫為LMOs)越境轉移、過境、裝卸和使用的國際性法律文件?!蹲h定書》可能會對轉基因產品國際貿易產生影響的規(guī)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提前通知同意程序(Advanced Informed Agreement Procedure,AIA)
《議定書》第七條規(guī)定,對于有意向進口締約方的環(huán)境中引入改性活生物體(LMOs)的,在其首次有意越境轉移之前,適用“提前通知同意程序(AIA)”。第八條要求,出口締約方在首次有意轉移GMOs之前,應確保以書面形式通知進口締約方的主管當局,以征得進口締約方的確認。這些主管當局一般為國家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當局,或者是由環(huán)保、農業(yè)和衛(wèi)生部門聯(lián)合執(zhí)行。提前通知同意程序不適用于締約方大會認定的不大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續(xù)使用以及人體健康構成威脅的改性活生物體的越境轉移。
列明資料(Notification)
《議定書》第八條第1款規(guī)定,出口LMOs的締約方應要求出口者在發(fā)給進口締約方的書面通知中列有《議定書》附件1所列的資料;出口締約方且應保證所列資料的準確性。附件1所列資料包括:變體生物體和供體生物體的特性、有關遺傳改變、實用技術及由此導致的特性、預定用途、風險評估報告等??紤]到各締約方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議定書》第二十一條機密資料(Confidential Information)另行規(guī)定:通知方(Notifier)按照本議定書程序或按照提前通知同意程序(AIA)的規(guī)定而提交的資料,進口方應允許通知方指出哪些應被視為機密資料,給予保密對待,同時保密程度不應低于相關的國內生產的產品(LMOs)有關資料的保護程度。進口方如果認為這種資料不適于被視為機密資料,則應在資料公開前,與通知方協(xié)商,并提供內部審查(Internal Review of the Decision)機會。
聲明收到資料和決定程序(Acknowledgement of Receipt ofNotification and Decision Procedure)
《議定書》第九條和第十條規(guī)定,進口締約方應在收到通知后90天之內,確認收到通知,表明收到通知的日期、通知是否列明有關的基本資料、是否根據(jù)進口締約方有關國內法的規(guī)定采取進一步的行動,并以書面形式通知進口方是否同意進口其轉基因產品以及以何種方式進口。議定書規(guī)定轉基因產品的進口,必須符合進口締約方的國內法律規(guī)定,有意轉移只能在得到進口締約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議定書的第九條最后特別強調,進口締約方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通知做出確認的,并不意味著進口締約方對越境轉移表示同意。同時,《議定書》第十條規(guī)定進口締約方不得以有關轉基因產品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價值,以及人體健康構成潛在威脅的科學信息和知識的缺乏為由,不對轉基因產品的進口做出決定,從而最小化各種風險。
《議定書》第十條規(guī)定進口締約方在收到通知后的270天內,告知通知方:是否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進口,包括該決定如何適用于相同的改性活生物體(LMOs)的進一步進口;禁止進口;要求提供更多的相關信息;可延長一定時間,但在計算延長的時間時,因要求提供更多的相關信息而耽誤的時間不在計算之內。
《議定書》第十二條進一步補充了對決議的復審(Review of Decision)。議定書規(guī)定,進口締約方可以隨時根據(jù)所獲得的有關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續(xù)使用以及人體健康構成潛在有害威脅的科學信息,復審或更改越境轉移決定。在這種情況下,締約方應在30天內,告知與此決定有關的通知方,并說明理由。在以下情況下,出口方可要求進口方對其所作決定做出復審:環(huán)境已發(fā)生改變,這種改變會影響風險評估結果;獲得更多的相關科學和技術信息。進口方應在30天內做出答復,并說明理由。進口方可自行決定是否對進一步的進口作風險評估。
擬直接作為食物、飼料或加工之用的GMOs越境轉移程序(Procedure for Living Modified Organisms Intenged for Direct Use as Food or Feed,or for Processing)
《議定書》第十一條規(guī)定,對擬直接用作食物、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體(LMOs)的越境轉移,做出有關國內用途包括投放市場之最終決定的締約方應在決定做出的15天內,通過生物安全信息交換所(Biosafety ClearingHouse), 通知各締約方。相關信息不得低于附件3所列的。
締約方可根據(jù)符合議定書目標的國內法規(guī)定,對直接用于食物、飼料或加工之用的GMOs做出是否進口的決策,《議定書》第七條規(guī)定此種越境轉移也適用“AIA程序”。
《議定書》同時還規(guī)定,如果進口國對擬進口的GMOs食物和飼料的環(huán)境影響程度缺乏科學的評估依據(jù),則不應做出妨礙進口的決定。
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
《議定書》第15條規(guī)定,進口締約方應確保對擬進口的GMOs進行風險評估,進口方若不具備風險評估的技術、手段、設施等,可要求出口方代行此種風險評估。并規(guī)定:如果進口締約方要求由出口方發(fā)出通知者承擔風險評估的費用,發(fā)出通知者應承擔風險評估的費用?!蹲h定書》附件2規(guī)定了風險評估的原則和步驟。
裝卸、運輸、包裝和標志(Handling, Transport, Packaging and Identification)
《議定書》第18條規(guī)定,對于有意引入進口締約方環(huán)境中的GMOs,應至少以文件形式,明確地將其標明為用作食物或飼料,或作封閉性使用,或引入進口國環(huán)境中,并具體說明其特征或特點和關于安全裝卸、貯存、運輸和使用的要求等。此條款規(guī)定以文字形式標明GMOs的特征、特性在裝卸、貯存、運輸、使用和市場銷售全部過程中的要求。
責任和賠償(Liability and Redress)
《議定書》第27條提出,將在該議定書締約方大會的第一次會議上適當擬定因GMOs的越境轉移而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和補救方法的國際規(guī)則和程序,并努力在4年內完成這一進程。賠償責任是《議定書》談判中的分歧之一,至今未能達成一致。
(二)《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相關規(guī)定對于轉基因作物可能產生的影響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的目標是:“在考慮到對人類健康所構成的風險的同時,努力確保在安全轉移處理和使用因現(xiàn)代生物技術而產生的、且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xù)使用產生不良影響的改性活生物體(轉基因產品)領域內實行適當程度的保護,尤其關注越境轉移問題?!被谶@一目標,《議定書》對轉基因越境轉移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總的來說,這些規(guī)定對轉基因產品國際貿易的進一步發(fā)展不利。
1、轉基因產品的越境轉移程序將更加復雜
《議定書》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對于有意向進口締約方的環(huán)境中引入改性活生物體(LMOs)的,在其首次有意越境轉移之前,適用“提前通知同意程序(AIA)”。這兩條事實上規(guī)定了對于《議定書》締約方之間進行有關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時,必須遵從AIA程序,即必須征得主管當局的同意;而傳統(tǒng)的農產品國際貿易只需征得農業(yè)主管部門的批準,便可進口。而轉基因產品的貿易除了從農業(yè)生產角度加以審批外,更重要的是從維護基因安全和人體健康的角度出發(fā),進行風險評估,進口程序將更加復雜。
《議定書》第九條和第十條有關聲明收到資料和決定程序(Acknowledgement of Receipt ofNotification and Decision Procedure)的規(guī)定都給進口方留出了相當長的時間,就是否進口轉基因產品做出決定。議定書的第九條最后特別強調,進口締約方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通知做出確認的,并不意味著進口締約方對越境轉移表示同意。以上規(guī)定都使轉基因產品的進口周期延長。同時,《議定書》給予進口方自行決定是否對進一步的傳基因產品進口作風險評估的權力。這些規(guī)定都會使轉基因產品的進口程序復雜化。
2、出口方處于不利地位
《議定書》第八條規(guī)定,出口LMOs的締約方應要求出口者在發(fā)給進口締約方的書面通知中列有《議定書》附件1所列明的資料?!蹲h定書》中的該項規(guī)定,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了重大的挑戰(zhàn)。美、加等國是轉基因產品的輸出大國,同時也十分注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以前轉基因產品的輸出,一直以保護知識產權為由,封閉轉基因產品的技術資料,例如,轉基因產品輸出國可以以知識產權保護為名,壟斷轉基因作物的種子供給,而這恰恰是技術落后國家所擔心的。《議定書》中的列明資料規(guī)定帶有強制性,這將使這種技術壟斷變得困難。
盡管《議定書》第二十一條機密資料(Confidential Information)另行規(guī)定進口方應給予機密資料保密對待,同時保密程度不應低于相關的國內生產的的產品(LMOs)有關資料的保護程度,但是進口方有權決定這種資料是否應被視為機密資料。這些規(guī)定在加劇進口程序復雜程度的同時,也使出口方的知識產權保護更加困難。
此外,《議定書》第15條規(guī)定,進口締約方可要求出口方代行風險評估,并規(guī)定:如果進口締約方要求由出口方發(fā)出通知者承擔風險評估的費用,發(fā)出通知者應承擔風險評估的費用。議定書將風險評估的實施權力賦予進口方,這意味著如果進口方試圖對擬進口的GMOs商品設置障礙,可以對風險評估附加苛刻條件,使風險評估難以通過或出現(xiàn)時間周折。第15條在賦予出口方實施風險評估權力的同時,并沒有因此承擔經(jīng)濟責任,而將這種經(jīng)濟責任轉移給了出口方,這會增加出口方的出口成本,降低出口產品的競爭力。
因GMOs的越境轉移而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和補救方法的國際規(guī)則和程序是《議定書》談判中的分歧之一。盡管至今未能達成一致,但是如果4年后真的能夠達成有關責任和賠償?shù)膮f(xié)議的話,將又會使轉基因產品的出口方處于不利地位,在承擔轉基因產品越境的經(jīng)濟風險的同時,還要承擔由此帶來的可能引發(fā)的環(huán)境破壞和人體健康損害賠償。
3、進口方限制進口的手段增多
議定書以專門條款強調食物和飼料的進出口適用“提前通知同意程序(AIA)”和遵從國內法規(guī)制度,表明進口方可以生物安全為由,設置綠色貿易壁壘,以阻止GMOs糧食和飼料的大量進口;特別是議定書賦予進口國在缺少科學依據(jù)的情況下,對其進口GMOs有做出決定的權利,事實上給進口締約方設置貿易壁壘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同時,有關列明資料的規(guī)定給轉基因產品的進口方提供了一種實施非關稅壁壘的潛在可能性,進口方可能會以所列資料不全,以及根據(jù)所列資料,該輸入產品可能會對環(huán)境和人體產生潛在危險為由而拒絕進口。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xiàn),《議定書》中同時也規(guī)定(第十條),進口方不得以此為由,做出限制進口的決定。但實際上,究竟如何協(xié)調好這兩者的關系存在一定的難度。
另外,《議定書》第18條有關對轉基因產品加以標記的規(guī)定與歐盟的《新食品法》的規(guī)定基本相同,都賦予進口方的公眾對其進口產品享有知情權,但這卻使轉基因產品與一般產品處于不同的地位,消費者在不能明確得知轉基因產品無害的情況下,會產生對轉基因產品的排斥心理,從而影響轉基因產品的銷售。
三、結語
轉基因產品目前所處的情況,使我們不由想起了歷史上所發(fā)生的歷次技術革新。這些技術革命在發(fā)展的最初階段,都處于一種被懷疑、被排斥的地位,但隨著技術的不斷發(fā)展、成熟,逐漸被人們所接受。盡管生物技術在最近十幾年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人們對于基因的認識還處于起步階段,轉基因技術對于大多數(shù)國家而言,目前還無法掌握、應用。正是由于受生物技術的發(fā)展水平的限制,轉基因產品對于環(huán)境、人體的各種影響還不能被充分認識,從而使轉基因產品處于一種比較尷尬的境地,并給有關利益集團以口實。同時,轉基因產品在目前的發(fā)展階段也確實存在一些問題,對環(huán)境和人體的潛在影響,也確實在某些試驗中得到了證實,但因噎廢食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從近期來看,目前各國對于轉基因的不同態(tài)度及《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留有許多尚待解決的問題,將使本已復雜的農產品國際貿易的國際爭端進一步加劇。從長遠來看,人口數(shù)量將進一步增長,人類對于食品的需求量會不斷擴大。隨著環(huán)境的日益破壞及耕地的日益減少,糧食壓力會越來越大。轉基因技術的發(fā)展不失為一種解決問題的辦法。特別是對于發(fā)展中國家而言,這一問題更加迫切。
作者:張斌 杜志雄
責編 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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